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努力做好“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过程中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安全整洁、有序规范的工作、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规则》、《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通用规则》和《陕西科技大学放射性物质使用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实验楼、逸夫楼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资料室、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区域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
第二章 安全规定
第四条 保证文物安全,文物库房及文物修复室需要按文物等级执行监控。任何实验不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离开实验室前请关闭水、电、气及门窗”的警示标语。离开实验室时,应妥善存放试剂物品,同时必须切断水、电、气并关好门窗;不能停电的设备,如冰箱、大型仪器等,须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氧气、氢气、乙炔气、氯气等助燃、可燃有毒高压气瓶不得未经批准搬入楼内,不得随意放置,只能在固定房间和固定位置加固后摆放。
第七条 电路安装维修必须由电工操作,任何个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线路负荷不得超过实验室所安装线路负载要求,禁止以铜丝、铝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八条 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在的学校实验楼、逸夫楼材料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楼、资料室、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及其他贴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 未经实验室和学院允许,不得在实验室内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在实验室房门的透视窗上挂帘、贴纸。
第十条 试剂药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有序。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包装易燃易爆溶剂、大量有毒试剂;剧毒试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并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由课题负责人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自行车不得进入实验室,楼道中不得堆放杂物、垃圾。凡未经实验室许可放置在楼道内的物品,均按无主物统一清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常抓不懈的中心工作之一。为了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实验室主任任组长、实验室副主任、学院行政副院长、办公室、库房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以维护学校稳定安全为中心,以防火、防盗、防事故为重点的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设立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第一周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进实验室前必须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门卫必须对管理区域的实验楼(室)的安全负责,中午、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加强巡楼,避免突发事故和盗窃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该实验室所在的实验楼开放时间为7:00—23:00。寒暑假19:00以后进出实验楼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其他各实验室依照此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员每逢单周五上午进行巡楼检查,保证水、电、气、通风等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实验室遇水、电、气、通风等设施使用情况异常,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维修人员应及时到位解决问题;遇紧急情况,安全维修人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八条 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下属的各实验室必须有一把钥匙放在值班室,交由值班人员管理,以便应急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基层单位在“五一”、“国庆”、“元旦”、寒假、暑假等节假日前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实验室内进行通宵实验,确因实验工作需要必须通宵实验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本科生、研究生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同意、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通宵实验者应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寒假、暑假、“国庆”等放长假期间,实验楼原则上封楼,个别因教学科研工作确需进楼者,必须事先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履行进楼登记手续。
第四章 违反安全规定的处分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至十一条者,一经发现,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实验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办法第四至十一条且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必须及时向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参照《陕西科技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向法院起诉;如触犯刑律,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及做毕业论文的本科生违反本办法第四至十一条造成事故者,其指导教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0%以上的经济损失;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其导师还将由实验室、学院、学校给予其他
形式处罚(暂按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处罚条例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地下文物保护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二三年二月